大家好,关于婚姻法第37条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婚姻法第37条是民法典多少条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One]、民法典久款异条例三十七条
〖One〗、民法典久负债异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遗产清偿时,对债务人死亡前未履行的民事债务,有权放弃不予追求,但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Two〗、简单来说,这条规定规定了债权人在债务人去世后的权利和责任。当债务人去世后,其留下的遗产需要进行清偿,包括已经履行和未履行的债务。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取放弃对死亡前未履行的债务的追求,也可以维持原有要求继续追究债务人的责任。
〖Three〗、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选取放弃追求未履行的债务时,必须符合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如果债务人留下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可能会受到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Two]、《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什么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Three]、《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Four]、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就不存在支付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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