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异同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异同的知识,包括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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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无效离婚撤销后,婚期如何算
无效婚姻解除后还是未婚。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被法院判决无效之后,是自始无效的,因此,无效婚姻解除之后,身份上应为未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千零五〖Fourteen〗、条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Two]、中止与撤销的区别
中止和撤销都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暂时停止或中止某项活动或进程。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
1.含义不同:中止一般指在某项活动或进程进行过程中,暂时停止或中止,以便进行必要的调整或纠正。中止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活动或进程的顺利进行。
2.时间点不同:中止的时间点通常是在活动或进程进行过程中,可以随时进行。而撤销通常是在活动或进程进行到一定阶段后,需要彻底终止的情况下进行。
3.后果不同:中止后,活动或进程可能会重新开始,但是可能需要进行一些调整或纠正。而撤销后,活动或进程将彻底终止,无法恢复。
4.法律效力不同:中止通常只是一种暂时的措施,不会对法律效力产生影响。而撤销则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总的来说,中止和撤销都是为了保证活动或进程的顺利进行,但是中止是在活动或进程进行过程中进行的临时措施,撤销则是在活动或进程进行到一定阶段后进行的彻底终止。
[Three]、再次结婚会显示撤销婚姻记录吗
〖One〗、领证后撤销婚姻是有记录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Two〗、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Three〗、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Four]、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One〗、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Two〗、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Three〗、(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Four〗、(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Five〗、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Six〗、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Seven〗、(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Eight〗、(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Nine〗、(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Ten〗、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One〗、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1〖Two〗、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1〖Three〗、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1〖Four〗、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1〖Five〗、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1〖Six〗、第〖Fourteen〗、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Seven〗、第十五条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1〖Eight〗、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1〖Nine〗、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0、第十七条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One〗、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Two〗、第十八条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2〖Three〗、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2〖Four〗、第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2〖Five〗、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Six〗、第二十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Fourteen〗、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2〖Seven〗、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2〖Eight〗、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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