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婚姻法补正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婚姻法补充规定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下面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婚姻法补正和婚姻法补充规定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One]、婚姻法中的变通规定有哪些,婚姻法变通规则的适用范围
(一)婚姻法第50条对这种变通规定做了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二)制定变通规定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有二:
〖One〗、以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婚姻法》、《收养法》等)的原则为依据,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中的原则规定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对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同样适用的。
/〖Two〗、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具体情况。在制定有关规定时,要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
(三)制定变通规定的程序: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Two]、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许多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都将《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降低了2岁,以男20周岁、女18周岁为最低的结婚年龄。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等都是如此规定的。
许多变通或补充规定都有尊重民族传统、宗教信仰和改革不符合婚姻法原则的落后习俗的内容。如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封建婚姻,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结婚、离婚必须依法办理等。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但在政策上可以适当放宽。有些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区、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在生育节制上作了适当变通的规定。也有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是同国家的生育政策完全一致的。〖Four〗、关于民族通婚。
某些民族自治地方对此作了明确、肯定的规定。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回族同其他民族的男女自愿结婚,任何人不得干涉。”另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对此未作规定,可按照《婚姻法》的精神、国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结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不同民族的男女结婚,必须正确地处理所生子女属于父方民族还是母方民族的问题。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均规定,子女的民族从属由父母双方商定。有的民族规定,子女未成年时由父母商定,成年后由子女自定。
一些地方在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时,还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作了有针对性的补充规定,如禁止家支、部落干涉婚姻自由,禁止顶替、转房的婚姻关系等。
关于变通规定的适用范围,各民族自治区地方的具体规定颇不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One〗、只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不适用于汉族。
〖Two〗、只适用于本地区少数民族中的一般群众,不适用于少数民族中的干部和职工。
〖Three〗、只适用于本地区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居民,不适用于城镇中的少数民族居民。
〖Four〗、既适用于本地区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Two]、建国以来我国对婚姻法有个几次修改
〖One〗、1950年4月13日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Two〗、1980年9月10日颁布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废除1950年《婚姻法》;
〖Three〗、2001年4月28日通过《婚姻法》(修正案)。
〖One〗、增加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Two〗、增加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家庭和睦、文明的倡导性规定;
〖Four〗、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
〖Six〗、增设了法院判决离婚的列举性规定和离婚的补偿原则、过错原则。此外,婚姻法修正案还就有关结婚禁止条件、特殊主体提出离婚、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修改和补充,使得婚姻法更具可操作性,体现了法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Three]、1980婚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规定,凡是年满2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男女青年就可以结婚了,只要到民政局双方拿上自己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民政局登记,拿到结婚证就算合法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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